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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华人腕力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世界华人腕力协会,英文名称为“WORLD CHINESE
ASSOCIATION OF WRIST”,缩写为“CAW”。
第二条 世界华人腕力协会于 2014 年在香港注册成立,由全国范围内积极开展腕 力运动的中、外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和港、澳、台资企业)和相关组织及个 人组成,是自愿结成的体育组织。
第三条 世界华人腕力协会的宗旨是:依据《体育法》,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提高全民身体素质,团结全国各腕力力量,凝聚中国腕力精神,增进腕力界的 文化交流与合作,共同发展腕力运动。力求整合腕力资源,创建竞技平台,建 立稳定赛事体系,响应国家全民健身的国家战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 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世界华人腕力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管理。
第五条 世界华人腕力协会总部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世界华人腕力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贯彻国家的体育工作方针、政策,落实体育事业的科学发展观;指 导和帮助腕力运动的科学发展,全面提高华人腕力运动技术水平。
(二)研究制定华人腕力运动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三)宣传腕力运动相关体育文化品牌与形象,传播腕力常识,教授腕力 运动技能,加快腕力运动发展速度。
(四)创建有影响的腕力运动赛事,扩大腕力运动在社会中的影响。通过 体育竞赛和有关活动,为中、外会员间的交流和合作搭建平台,联络、安排对 等互惠的体育交往。运用体育的媒介作用,举办腕力竞赛与活动,为广大腕力 爱好者服务。
(五)组织、协调全国性的各类、各级腕力竞赛活动;拟定有关裁判员、 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及竞赛制度。
(六)组织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培训工作;按照国家体育总局运动 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进行管理,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
(七)组织参加或承办与腕力运动相关的国际比赛和活动,开展国际交往 和交流,促进协会发展。
(八)进行腕力运动和文化的科学研究工作。不定期发行内部刊物,用以 刊登研究成果及会员动态。建立专业的网站,为宣传腕力运动和文化交流搭建 平台。

(九)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或委托会员单位承办全国 性各类腕力比赛和活动。
(十)结合腕力运动进行市场开发,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发展腕力运动。
(十一)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章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世界华人腕力协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应是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企业或 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应是独立承担一定民事责任,热爱腕力事业,在相关领 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的有关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重视腕力事业,腕力运动开展较好; (四)热心支持腕力事业,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 (五)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世界华人腕力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世界华人腕力协会会员证书 或授权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三)单位会员有优先获得承办协会赛事的权利; (四)优先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五)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决议,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自觉接受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检查,按时提交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世界华人腕力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
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世界华人腕力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
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有关提案和决议;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 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 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 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办事 机构是世界华人腕力协会秘书处。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 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 2/3 以 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 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 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 的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 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爱国守法,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 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 4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 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 件。
因特殊情况,经主席委托、理事会同意,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担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督促和检查秘书处的工作,听取汇报。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
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 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 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 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 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体育总局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体育总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将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会旗、会徽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18 年 01 月 01 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世界华人腕力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世界华人腕力协会 2018 年 01 月 01 日